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