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有效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