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六条有效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