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