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第六十三条有效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