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