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六条有效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