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条有效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