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四十三条有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