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