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四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