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