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第一百一十五条有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