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第一百零三条有效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