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第一百条有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