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