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