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