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