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修改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