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七条有效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