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有效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