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