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