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