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