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