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条已修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