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