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