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