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第十七条已修改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