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