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