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六条已修改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