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一条已修改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