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