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五十九条已修改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