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五十五条已修改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