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