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