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