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