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六条已修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