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已废止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