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