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章 支票第八十四条有效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