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章 汇票/第六节 追索权第七十一条有效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