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章 汇票/第六节 追索权第六十八条有效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