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章 汇票/第五节 付款第五十三条有效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