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